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阳恢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茹满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茹满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恢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被执行人茹满库,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茹满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茹满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阳城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320元,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茹满库死亡,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