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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淑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金海道。法定代表人赵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4763.59元(本金792000元、损失34187.99元、利息6375.6元、诉讼费653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6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