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闫茂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茂林,邬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2123号申请人闫茂林,个体户。被执行人邬学功,个体户。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邬学功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邬学功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63)的存款5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