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继英与刘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英,刘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张继英,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书红,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张继英与刘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继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