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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继英与刘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英,刘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张继英,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书红,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张继英与刘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继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