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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应红与王礼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应红,王礼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44号申请人:姚应红,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礼进,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姚应红与王礼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礼进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王礼进名下财产3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