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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李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88号原告李雪,女,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万宝镇曾家村四六份屯*组。被告李进,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万宝镇顺山村*组。原告李雪与被告李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殿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被告李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同居生活,后于2014年5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证,生有一男孩李乾立,现年9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乾立由被告自行抚育。被告李进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同居生活,于2014年5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证。婚生一子李乾立,现年9岁。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要求离婚,被告李进不同意离婚。原告李雪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雪要求与被告李进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李雪150.00元,由原告李雪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李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