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学惠、韩德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王学惠,韩德香,任宝敦,青岛宝泰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惠。被执行人韩德香。被执行人任宝敦,出生年月日不详。被执行人青岛宝泰塑料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负责人任宝敦,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学惠、韩德香、任宝敦、青岛宝泰塑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