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陈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毕某某(陈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米溢,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文阁、王锋,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丙(汪某某之夫)。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文卫代理审判员 杨旭霞人民陪审员 郭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