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86号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胜东,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