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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俊斌与胡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斌,胡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谢俊斌,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三里村。被执行人:胡士龙,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谢俊斌与被执行人胡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士龙账户存款788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