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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二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生与被告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生,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01746号原告李忠生,男。被告张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生与被告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00元减半收取6,800.00元由原告李忠生负担。审 判 长  胡志书代理审判员  王木林人民陪审员  高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