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赤峰市诚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赤峰市诚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659号原告王文龙,男,41岁,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诚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十组。法定代表人牛文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龙诉被告赤峰市诚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市诚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