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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桂清与王淑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清,王淑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192号原告:赵桂清,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委托代理人:王丙堂,男,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王淑华,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清诉被告王淑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新愚审 判 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赵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