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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明霞与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王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霞,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王观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80号原告杨明霞,女,1961年5月13日出生,锡伯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王观营,经理。被告王观营,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霞诉被告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王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霞未依据法律规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培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王晚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