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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659号被告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28日在屏南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闽屏结字第010800678号。2009年5月16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屏南县实验小学一年级。原、被告的结合属于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两人在性格、志趣方向存在很大的差异。以致在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之间应有的感情。虽生育一子,但是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对原告极为不尊重,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家庭暴力为法律所不允许。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从2015年7月开始原、被告分居。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属自由恋爱,2004年相识恋爱,恋爱多年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2007年订婚,2008年结婚,双方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感情较好。多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双方结婚时均己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十分深入的了解,婚后一起度过了七年多的幸福生活。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破裂。被答辩人的陈述说明,双方也只是缺少沟通,没有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因为一些小问题引起误解和争吵,不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同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的事件发生。相反,答辩人始终珍惜与被答辩人的这份感情,珍惜这段婚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实发生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这些是任何一个家庭都会发生的生活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有效解决。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5月16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屏南县实验小学一年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并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请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菱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