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950-1号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三地沟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下店子龙玺御园。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巨怀。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建设街53号。法定代表人闫忠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审判员 孙爱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