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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良与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良,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749-2号申请执行人:任良,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705260-9。法定代表人:陶亮,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良货款14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0元,由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乐山支行营业部账号为51001698608051***0账户予以限额冻结。现因执行需要,对该账户中限额冻结的14.2万元予以解除冻结。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乐山支行营业部账号为51001698608051***0账户中14.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征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