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时德军、张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德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正兰,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诉被告时德军、张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