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祖军与曹金国、张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军,曹金国,张清华,徐子勇,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军。被执行人曹金国。被执行人张清华。被执行人徐子勇。被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人王祖军与被执行人曹金国、张清华、徐子勇、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重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子勇名下所有的鲁G×××××车一辆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