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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陈某某,男,1931年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苏米娅,内蒙古大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61年5月1日,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