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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57年4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为能妥善解决其婚姻纠纷,现决定以再次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惠堂人民陪审员  罗家红人民陪审员  赖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梅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