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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由骑恺、由东亮、臧惠媛、王建丽与黄平、王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骑恺,由东亮,臧惠媛,王建丽,黄平,王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由骑恺。原告由东亮。原告臧惠媛。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原告王建丽。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告黄平。委托代理人吴昀霞、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锋。委托代理人吴昀霞、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由骑恺、由东亮、臧惠媛、王建丽诉被告黄平、王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由骑恺、由东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臧惠媛、王建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由骑恺、由东亮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臧惠媛、王建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由骑恺、由东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鲁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人民陪审员  徐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逄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