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初委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初委,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林初委。委托代理人:林礼涨,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下溪镇王洋居铜钹山大道边。法定代表人:周金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忠华,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初委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初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林初委负担。审 判 长 李正中审 判 员 江新源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