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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清亮与刘绪柱、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亮,刘绪柱,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清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绪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清亮与被执行人刘绪柱、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绪柱有房产2处,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有房产8处,但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并因另案被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刘绪柱的房产首封法院尚未处分,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刘绪柱名下有车辆一辆,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