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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尹梅、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英,尹梅,吕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王翠英。委托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梅。委托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欣。原告王翠英与被告尹梅、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并作出了判决,被告尹梅、吕欣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英及其代理人、被告尹梅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翠英诉称,2014年8月20日,尹梅向原告借款38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分,借款2个月到期本利归还。借款到期后,尹梅在2014年11月3日归还借款5万元,2014年12月6日归还借款5万元,共计还款10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尹梅拖延不还。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尹梅辩称,原告起诉的2014年8月20日的借款,该借条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以此借条起诉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2年12月15日分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7万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月息3分。2014年1月29日、2014年3月13日、2014年6月3日、2014年7月17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2014年8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尹梅出具了38万元的借条,其中本金37万元、利息1万元,月息2分。2014年11月3日、12月6日,被告分别偿还了5万元、5万元。还查明,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同意按照利息月息2分计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二审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吕欣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2012年被告尹梅向原告借款37万元,对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2014年8月20日双方结算,被告2012年4月17日借款10万元、2012年12月15日借款27万元,按照月息2分结算利息结果如下,10万元借款期间为28个月又三天即28.1个月,利息为56200元(10万元×月息2分×28.1个月);27万元借款的期间为20个月又5天约为20.1667个月,利息为108900元(27万元×月息2分×20.1667个月),利息合计165100元整,被告该期间还款2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先还款系本金、利息的,先还的应为利息,超过部分系还本金,故截至2014年8月20日,尚欠本金285100元(37万元-(25万元-165100元))。2014年11月3日、12月6日,被告分别还款5万元、5万元,仍然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至2014年11月3日,285100元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为13495元(285100元×月息2分×2.3667个月),剩余的36505元(5万元-13495元)视为偿还的本金,故此时本金尚欠271605元(285100元-13495元)。至2014年12月6日,被告又还5万元,其中利息为5794元(271605元×月息2分×1.0667个月),剩余的44206元(5万元-5794元)应为偿还本金,故至2014年12月6日尚欠本金227399元(271605元-44206元)。被告尹梅应当按照该借款本金,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时二被告夫妻关系,故被告吕欣也负有还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梅、吕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翠英借款人民币本金227399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由被告尹梅、吕欣负担6320元(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井西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学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