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于建芳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建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356号罪犯于建芳,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以(2006)东法刑初字第30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建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以(2006)东中法刑终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1日本院已(2012)承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建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建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40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建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建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审 判 员  金小雁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