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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秋芬与黄占表、王德功、孔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425号原告苏秋芬,女,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黄占表,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被告王德功,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被告孔国利,女,汉族,1977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秋芬诉被告黄占表、王德功、孔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秋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黄占表、王德功、孔国利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秋芬自愿以所有的宜房权证字第SXXX**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秋芬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占表、王德功、孔国利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苏秋芬所有的宜房权证字第SXXX**号房产,在担保期间禁止变卖、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留宜审判员  张海涛审判员  伊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