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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和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和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法定代表人何晓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志娟,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和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凤翔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武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和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业务庭分工调整的原因,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和元企业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何纪华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