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军、朱飞、张瑞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慕朋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长城北路**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221985********。被执行人刘振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桃园路兴叶巷***排*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011970********。被执行人朱飞,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红山中路*号(鼓楼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码为:6127011974********。被执行人张瑞怀,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东路*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011977********。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军、朱飞、张瑞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西仲裁字(2014)第259号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恢复。后被执行人刘振军主动履行了12万元,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军领款后表示剩余债权自愿放弃,并自愿承担申请执行费1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2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