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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正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至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李某乙(均已判刑)、晏某、黄亮、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合伙入股,在汉川市城隍镇张湾村汉江堤边一空房内,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甲及刘某、晏某、李某丙负责赌场内秩序,李某乙、黄亮负责赌场外安全。2014年1月6日22时许,汉川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收缴赌资66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晏某、李某乙、黄某甲、邹某、许某、尹某、吕某、谢某、黄某乙、彭某、程某、张某甲、李某丙、宋某、张某乙、程某乙等人证言,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的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与犯罪作案,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雄审 判 员  黄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