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陆胜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338号上诉人陆胜朝,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陆胜朝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陆胜朝称,上诉人1997年被宜宾县观音镇畜牧兽医站聘用上班,定期考核考勤工作质量,同时还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宜宾县畜牧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并于2004年签订聘用合同书,且通过培训核发了动物防疫仔猪阉割证均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宜宾县观音镇畜牧兽医站一直未给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侵害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受理本案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陆胜朝在收到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陆胜朝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单 川审判员 李红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