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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丹、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金伟哥VGA”、“玛卡伟哥”、“棒棒长”等产品系假药,仍在崇明县某镇某路XXX号西侧30米处设摊销售。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址销售前述产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金伟哥VGA”、“玛卡伟哥”、“棒棒长”等44种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后经研判,其中“金伟哥VGA”、“玛卡伟哥”、“棒棒长”等30种产品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共计381粒。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金伟哥VGA”等44种产品共计691粒,其中14种产品310粒无法判定,另4粒已用于检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情况说明、关于商请对金刚狼、二度春等药品研判的函,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王某某销售假药案”及“金刚狼”等产品研判的复函》及《关于商请对“王某某销售假药案”及“金刚狼”、“二度春”等44种产品研判的复函》及研判清单,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玛卡伟哥”等产品377粒予以没收销毁(详见没收清单),随案移送的“金刚狼”等产品310粒发还被告人王某某(详见发还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咸利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