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XX芳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华,朱小林,XX云,XX春,XX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86号原告陈淑华,女,193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邓全敏,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朱小林,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XX云,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XX春,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XX芳,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华诉被告朱小林、XX云、XX春、XX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华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