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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瑾与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瑾,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28号原告王瑾。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新天地17号楼5楼。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新天地17号楼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瑾诉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瑾撤回起诉。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