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沛芳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桂平市文化和体育局体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沛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桂平市文化和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沛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樊力平,该训练基地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新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炎坤,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平市文化和体育局。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兆仁,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容小宁,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黄沛芳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以下简称江南训练基地)、桂平市文化和体育局(以下简称桂平文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以下简称区体育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沛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沛芳有证据证明通过合法手续将年仅14岁的儿子黄永才送到江南训练基地训练、广西举重队集训,与江南训练基地形成了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但江南训练基地没有尽教育、保护义务,没有将黄永才交还黄沛芳或贵港市政府相关部门,这是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之一,黄永才送去集训时身体××,为何患××流浪街头,这是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之二,2008年12月后,黄沛芳曾先后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到了自治区信访局、贵港市信访局上访,二审却认定黄沛芳自2008年12月后没有再次到相关部门进行过任何诉求,这是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之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江南训练基地提交书面意见认为,黄沛芳之子黄永才1981年至1982年在江南训练基地短训一年结束后,江南训练基地不再对其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即使江南训练基地在将黄永才退回原籍的手续上有瑕疵,但这与黄永才的疾病、病故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1982年到2001年,再到2012年6月,黄沛芳诉请已多次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请予以驳回。桂平文体局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桂平文体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没有充当被告的义务,更没有出资黄永才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黄沛芳与桂平文体局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黄永才的人身权益没有受到桂平文体局的不法侵害,不存在争议。黄沛芳与桂平文体局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请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是黄沛芳以其子黄永才到江南训练基地集训,但江南训练基地没有将其子送回其,致其子流浪街头因病死亡,存在严重过错,起诉请求确认黄永才与江南训练基地存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要求三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经二审审理认为,黄沛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永才因病住院及病故与江南训练基地等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黄沛芳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生效后,黄沛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黄沛芳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对江南训练基地交还黄永才的事实没有查清,对黄永才患病流浪街头的事实也没有查清,对黄沛芳连续上访相关部门反映诉求的事实不予认定,导致枉法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黄沛芳因其子黄永才于2001年病故后,以江南训练基地、桂平文体局和区体育局对黄永才“教育、管理和保护”存在严重过错,要求赔偿。江南训练基地承认黄永才在1981年至1982年间,曾进行短期集训。但黄沛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01年黄永才患病期间,仍存在合同关系或“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永才之病或病故与江南训练基地等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黄沛芳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黄沛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沛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家杰代理审判员 蒋新江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