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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欣欣与韦晓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欣欣,韦晓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蒋欣欣,农民。被告:韦晓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欣欣与被告韦晓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欣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欣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欣欣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