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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仁杰与黄忠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仁杰,黄忠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仁杰,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彬,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龙仁杰因与被上诉人黄忠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龙仁杰以与黄忠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仁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仁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仁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