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奉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奉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潘菊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令泽,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奉汝,女,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龙建萍(与谢奉汝系母女关系),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谢明友(与谢奉汝系父女关系),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职员,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徐浩洋,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奉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1元,由上诉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敏审 判 员 李清代理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