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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汪宗林与华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786号原告:汪宗林。委托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德荣。本院受理原告汪宗林诉被告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宗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宗林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20900元,收案件受理费322.50元,原告已预交,给原告退费161.25元,由原告负担161.25元,送达邮寄费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