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褚振松、荣成荣通船业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72-2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卢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金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褚振松,男,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荣成荣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张庆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振松、荣成荣通船业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褚振松、荣成荣通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褚振松、荣成荣通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178元,减半收取410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89元,由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