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文茹与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张文茹,保定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周丹,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茹诉被告周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茹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茹负担。审判员韩金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