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继河与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河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孙继河,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收到孙继河的起诉状,孙继河诉称,2014年4月28日,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作需要向我出具书面任命书,任命我为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3月10日,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公司经理办公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议免除我副总经理职务,并据此下发《关于免去孙继河同志王冠集团副总经理的决定》。我认为,副总经理的任免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董事会由8人组成,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据此,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聘副经理需要由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决定。而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免去孙继河同志王冠集团副总经理的决定》时,未召开公司董事会,而是召开了“公司经理办公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11人签名,也超出公司董事会8人的总人数。被告以“公司经理办公会”取代董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及《关于免去孙继河同志王冠集团副总理的决定》违反公司章程,应属无效。综上,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0日《会议纪要》及《关于免去孙继河同志王冠集团副总经理的决定》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要求确认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0日的《会议纪要》及《关于免去孙继河同志王冠集团副总经理的决定》无效,但起诉人并非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人主体不适格;同时,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0日的《会议纪要》及《关于免去孙继河同志王冠集团副总经理的决定》是公司内部人事任免行为,此案亦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继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绪康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