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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旭虹与高军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崔旭虹,女,43岁,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高军花,女,40岁,蒙古族,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崔旭虹与被执行人高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高军花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高军花已去世,但存有住房公积金及工资、丧葬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高军花住房公积金100000.0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高军花工资、丧葬费等所有收入54655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