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德永、赖美英等与罗祖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永,赖美英,罗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罗德永,申请执行人赖美英。被执行人罗祖光。本院在执行罗德永、赖美英申请执行罗祖光关于物权一案,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罗祖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罗德永、赖美英办理房屋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融安县房产管理所,融安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6-2A-10#门面及房屋(房产证号:00××71)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的户名下。融安县房产管理所,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已按通知内容协助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