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庞敬周与王成、王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敬周,王成,王起,XX,王雷,殷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70号原告:庞敬周,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成,男,51岁,姜寨镇姜寨村。被告:王起,男,48岁,姜寨镇姜寨村。被告:XX,男,45岁,姜寨镇姜寨村。被告:王雷,男,36岁,姜寨镇姜寨村。被告:殷桂芳,女,71岁,姜寨镇姜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敬周与被告王成、王起、XX、王雷、殷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敬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敬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庞敬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