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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管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骁与被上诉人济源同美实验学校、原审被告天津同美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大章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艳明、郭景贤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骁,济源同美实验学校,天津同美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大章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艳明,郭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管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同美实验学校。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同美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大章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艳明。原审被告郭景贤。上诉人熊骁与被上诉人济源同美实验学校、原审被告天津同美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大章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艳明、郭景贤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熊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熊骁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熊骁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本案中存在多个被告,但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首先根据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或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源同美实验学校、原审被告天津同美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大章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艳明、郭景贤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的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济源同美实验学校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参照本条规定,有关济源同美实验学校的民事诉讼均应当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故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熊骁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熊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钢战审 判 员  黄秋评助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