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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俞红与黄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黄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279-2号原告俞红,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学文,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俞红诉被告黄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学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社区居委���出具的《居住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学文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与户籍地址不一致,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学文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姝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