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广贵与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91号李军:你与申请人李广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广贵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李广贵支付工程款125000元。二、向李广贵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975元(以125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计算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1843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