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明进与吴桂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进,吴桂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进,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桂娥,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胡明进与被执行人吴桂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明进因被执行人吴桂娥未履行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