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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民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民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3090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昌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