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民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民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3090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昌松 搜索“”